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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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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销售和交付条件

1 一般,范围

 

1.1 我们的一般销售和交付条款仅适用于企业间交易。

1.2 我们的服务和产品供应完全基于这些一般销售和交付条件。除非我们以书面方式明确确认,否则不接受买家提出的矛盾、偏离或补充的购买条件。

1.3 保留关于成本估算、图纸、模型和其他文档的一切专有权和版权。未经我们事先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在未下订单的情况下,必须应要求立即退还给我们。

1.4 我们的一般销售和交付条款还适用于未来的业务交易(即使没有具体规定亦适用)。电话或口头协议、附加谅解、确认和契约或合同的后期修改都必须取得我们的书面同意书。

2 合同的订立

 

2.1 仅在收到我们书面形式的订单确认或交付商品后,合同方才有效。

2.2 保留合理范围内的技术修改以及形状、颜色和/或重量变更。

2.3 订单代表有约束力的报价。我们可在收到此报价后两周内,通过发送订单确认或通过在此时间内履行客户订单请求的方式接受此报价。

2.4 如果以电子方式发送订单,我们将尽快确认收到订单。此确认并不表示必须接受该订单。接收确认可与接受声明结合。

3 价格和付款

 

3.1 除非另行协定,否则我们的价格均按工厂交货价 (FCA Weingarten) 计算,不包括运费、包装费、装载费等,也不包括法定增值税。到期付款日为收到商品及发票的当天,无折扣。

3.2 如果发生延期或延迟付款,我们有权自到期日开始,在基本利率的基础之上收取 8% 的利息费。我们保留证明并主张由于延迟造成的更大损失的权利。

3.3 买家仅享有留置权,或在法律支持或我们已确认的情况下享有反诉权。

4 交付期限和交付日期

 

4.1 交付期限和日期仅在我们确认的情况下方具备约束力。交付期限从订单确认时间起计,但不早于任何必要文档或让渡证书的提交时间,也不早于收到协定的首付款或在合同各方之间敲定所有商业和技术细节的时间。

4.2 遵守交付日期要求买家及时、充分地履行义务,并且受制于我们供应商能否及时、准确地交付。这仅适用于我们不对无法交付负责的情况。在可预见发生延迟的情况下,我们应尽早告知买家。

4.3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我们控制能力的无法预见的事件时,应合理延后交付期限和交付日期,这包括罢工、工厂封闭、能源供应延迟、运输或交通问题,以及此类严重影响我们的履单能力的事件。

4.4 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部分交付。

4.5 如果商品在交付期限到期时已发出或已向买家发出发货就绪的讯息,则视为满足交付期限。如果商品需要验收,则适用验收日期;或者如果由于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只需提供验收就绪通知书。

5 风险转移,验收,延迟验收

 

5.1 在商品离开我们的工厂之时,商品风险应转移至买家;这也适用于部分交付,以及我们承担运费或商品交付和安装的情况。

5.2 商品验收对风险转移而言是决定性的。必须在计划的日期或在我们发出验收就绪通知书后进行验收。在出现轻微缺陷的情况下,买家无权拒绝验收。

5.3 如果由于我们无责任的情况导致商品的发出或验收延迟或无法发出或验收,则风险应在我们发出发货或验收就绪通知书之日转移到买家。我们有权以及在买家要求的情况下有义务确保商品能够承受所有合理的风险,相关成本由买家承担。

5.4 如果买家延误验收,或买家拒不参与验收,或由于其他买家需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验收延误,我们有权追索由此导致的损失,包括额外支出(例如仓储费)。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从交付日期开始,如果没有固定交付日期,则从发出发货就绪通知书之日开始,每过一个日历周收取发票金额 0.5% 的一次性款项,最大不超过发票总金额的 5%。更多损失的证据和我们的合法要求(具体而言,更换和额外支出、合理的赔偿、终止通知)将不受影响;不过,该一次性款项将从任何未结款项中扣除。买家有权提供证据,证明我们的损失不存在,或不严重,或大幅低于索赔的金额。

6 所有权保留

 

6.1 已交付的商品在完全解决因销售合同和最新业务关系引发的所有索赔之前,仍旧是我们的财产。

6.2 买家有权在正常的商业贸易中出售和处理我们交付的物品,但无权抵押或以担保方式处置该商品。在出现任何商品扣押或其他任何我们的权利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情况时,买家应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在危险情况下,买家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我们的权利。

6.3 如果买家以任何形式转售交付的商品,买家这时应该已经将其对客户的所有求偿权指派给我们,金额为我们的发票金额或我们的共同财产金额(依据第 6.4 段)。我们接收该指派。由于该指派,买家将有权收债。我们保留在买家未能向我们公司履行其付款义务并且违约的情况下自行收债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有权要求买家告知我们所指派的应收款项和债务人,并向我们提交收债所需的全部文档。买家将会通知债务人(第三方)此项指派。

6.4 对我们交付的商品进行处理和加工、混合或连接,将始终以我们的名义、按我们的指令进行。如果我们的商品将与外来产品一同加工,我们应按照我们的产品值比例获取新产品的连接属性。这也适用于我们的产品被混合或连接到其他所有者的产品的情况。

6.5 买家在享受留置权的同时有义务照看好商品。如果需要任何维护工作,买家应自行承担费用,定期提供维护工作。

6.6 买家同意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处置交付的商品(例如扣押商品)以及发生损坏或损毁时第一时间通知我们。买家还应在我们交付的物品所有权发生任何变更或买家经营地点发生变更时第一时间通知我们。

6.7 在买家违反合同,具体而言延迟付款或违背依据以上第 6.5 段和第 6.6 段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我们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补偿损失而不是履行合同。

6.8 买家如果提出破产申请,我们有权撤消协议并要求其立即退回已交付的商品。

7 保修

 

我们的保修范围涵盖所交付商品的所有材料和所有权缺陷,依据下文第 8 段“义务”提出的所有补充索赔除外。

7.1 我们将酌情决定免费为客户修理或更换所有已证明是由于风险转移前发生的情况所致的缺陷部件。买家在确定此类缺陷后必须第一时间通知我们。更换的部件随即成为我们的财产。我们将酌情决定在我们的工厂内进行修复。应客户要求,也可以在客户现场进行修复。这种情况下,将不对客户现场的工作时数和故障部件的成本收费。但差旅费、差旅时间和其他差旅费用应由客户支付。

7.2 买家必须向我们提供机会和足够的时间来进行修理或更换交付物。如未达成协议,我们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仅在发生操作安全隐患或避免严重损坏的紧急情况下,买家才有权修理缺陷或在修理缺陷后在我们的帐户中收取费用。这种情况下,买家应第一时间通知我们。

7.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如果我们未能满足合理协定的截止期限,修复或更换显示存在材料缺陷的物品,只要此不合规行为不是由于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所致,买家将有权撤消协议。在存在轻微缺陷的情况下,买家仅有权减少付款。此权利不能应用于其他任何索赔。有关更多索赔,请参见第 8 段“义务”。

7.4 我们的保修不涵盖下列情形:未遵守我们的操作手册、不当或不正确的使用、应力超限、买家或第三方造成的装配或调试错误、正常磨损、错误或疏忽的操作、未定期维护、不适宜的工作材料、不合格的基建工程、不合适的建筑地面、化学、机电或电气影响,以及其他我们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7.5 在由买家或第三方进行过不合格的修复工作或修理的情况下,我们不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也适用于未经我们事先同意修改交付的商品或进行其他干预的情况。

7.6 如果交付物品的使用损害了在该国家/地区受保护的工业产权或版权,我们通常自行承担费用,购买允许买家未来继续使用该物品的权利,或以买家可接收的方式修改交付物品,从而避免进一步侵害该工业产权。如果从经济或可行时间的角度不可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买家有权撤消协议。在上述情形下,我们也有权撤消协议。除此以外,在无异议或最终决定由该工业产权的所有者实施索赔的情况下,我们应对买家做出赔偿。

7.7 依据第 8 段“义务”,我们在上述第 7.6 段中所述的关于工业产权或版权侵权行为的义务为最终义务。我们的义务仅适用下列情况:

  • 对于宣称的工业产权或版权的任何侵权行为,买家已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们,
  • 买家在索赔辩护中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协助,或同意根据以上段落 7.6 做出的修改措施,
  • 我们保留包括庭外和解在内的所有防御措施,
  • 所有权失效不是由于买家指令或买家提交的生产图纸所致,以及
  • 侵权行为不是由于对交付的物品进行随意修改或不符合合同的用法所致。

8.义务

 

8.1 如果由于我们的疏忽,导致买家忽略或未能正确实施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后确定或提供的提议或建议,或对其他附带义务构成侵害 — 具体而言所交付物品的操作和维护说明,因而无法根据合同使用交付的物品,则适用根据第 7 段“保修”和第 8.2 段确定的解决方法,并排除任何进一步的索赔。

8.2 不论法律考量如何,我们对于并非交付物品本身导致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

  • 故意所为,
  • 所有者、机构或高管的重大过失,
  • 生命、身体、健康的构造性伤害,
  • 由我们以欺诈方式隐匿的缺陷或我们做出的不存在的保证,
  • 交付物品的缺陷在产品责任法适用范围内对专用物品造成的人身和材料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构成违背重大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还应对非高管员工的重大疏忽及轻微疏忽承担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的义务仅限于综合考虑合同执行和交付种类后合同常见的并且通常可以预见的损害。不接受任何进一步的索赔。

9.法定时效

 

不论所有权状态如何,禁止买家在交付后 12 个月之后提出任何索赔。法定时效期适用于买家因故意所为、欺诈行为、重大过失和生命、身体、健康的构造性伤害,以及依据产品责任法对专用物品应承担的责任(第 8.2 段)提出的损害索赔。

10.最终陈述,适用法律,管辖法庭

 

10.1 仅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除涉及国际可转运商品购买的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管理、监管和解释业务关系,即使买家在国外开展业务亦如此。

10.2 相关各方履行所有义务的场所为 88250 Weingarten/Germany。

10.3 解决所有因交付引起或与之关联的争议的唯一国际管辖法庭是我们的业务所在地 88250 Weingarten, Germany。我们还有权应用买家业务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实施的法律。

10.4 如果合同的一个或多个条款,包括上述一般条款和条件无效或正在失效,剩余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在符合失效条款的商业意图的程度内,应使用补充条款取代完全或部分失效的条款。

发布日期:201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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